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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岛大学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山东)

发布时间: 发布人:综合评价/强基计划招生培训机构-高中升学规划专家 浏览人数:3905

  2020年青岛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发布,总计划数为240名,报名时间为6月17日9:00—6月22日1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大学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政策,研究决定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71;电话:0532-85955750。

 

  第四章 计划与报名
 

  第十条 招生专业、计划

  青岛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招生设7个创新实验班,面向山东省招生,招生总计划数240名。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具有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有一定学科特长或特殊才能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合格,高中三年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和1周社会实践,并完成不少于6学分的考察探究活动(研究性学习、研学旅行、野外考察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综合评定可优先进入学校复试:

  (一)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山东赛区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二)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或在“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

  (三)语言文学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中获奖(具体为“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或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高二年级组或高三年级组一等奖、全国创新英语大赛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全国奥林匹克英语作文大赛高中组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四)高中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者。


  第十二条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按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网上报名(http://gaokao.chsi.com.cn/zhpjbm/)。申请人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并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或照片,上传的材料务必清晰可读,对未按规定完成报名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学校不予审核。

  (二)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到时需提交的材料:

  1.《青岛大学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2.《青岛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招生获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不能代替);

  4.高中阶段获奖证书、任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5.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等方面经历及其表现的客观记录及其相关佐证材料(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

  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综合方面情况的介绍、对青岛大学及创新实验班的认知、进入学校后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必须手写,不接受打印稿);

  7.本人亲笔签字的报名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三条 初试(书面材料评审)

  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考生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参考考生获奖情况、高中综合表现、个人陈述,择优选拔确定通过初试获得我校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根据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限选物理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6倍入围(约720人);选考科目不限选物理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6倍入围(约720人)。


  第十四条 复试(综合素质测试)

  (一)通过初试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为750分。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测试结束后,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根据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限选物理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5倍入围(约600人);选考科目不限选物理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5倍入围(约600人)。

  (二)面试顺序由考生抽签确定考场,考场内全程录像。

  (三)入围考生名单在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及我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6月17日9:00—6月22日17:00

  (二)初审合格名单公示:7月6日。

  (三)初审合格考生网上确认、准考证打印: 7月11日9:00- 7月16日17:00。

  (四)综合测试报到时间:7月17日9:00-16:00;报到地址:青岛大学浮山校区西院学生事务大厅(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博文楼一楼);考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提交网上报名时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并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不全者不予参加综合测试。报到现场,学校组织有关专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

  (五)综合测试时间:7月18日上午8:00、下午13:00,考生需按照准考证具体要求准时报到抽签确定考场和考试顺序,迟到者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入围名单公示及成绩查询:7月26日起。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志愿填报

  (一)志愿填报

  1.学校志愿填报:考生志愿填报纳入山东省普通高校提前批录取院校统一填报。

  2.专业志愿填报:考生填报的专业(创新实验班)志愿必须符合选考科目的要求,每人最多填报6个专业志愿,以及1个专业调剂志愿。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综合评价录取批次为提前批。对于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数优先原则”搭配专业(创新实验班)。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高考文化总分、高考文化总分位次排序,排序靠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山东省首次划定的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纺织工程专业,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山东省2020年普通类一段线且不低于山东省首次划定的特殊类型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30分。


  第十八条 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满分750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750分)*70%+我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750分)*30%。


  第十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
 

  第二十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参加测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由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初试阶段:考生需缴纳报名费30元和初试评审费40元。

  (二)复试阶段:通过初试的考生需缴纳面试费50元。

  (三)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学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高中学校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有与教育部或山东省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教育部或山东省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编:266071

  咨询电话:0532—83780001、83780002~9

  学校网址:https://www.qd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zs.qdu.edu.cn

  电子邮箱:zsb@qd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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